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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06-16     浏览次数:     来源: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 
                        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 
 


                    关于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综合改革工程第二阶段重点任务的意见》(宁委发〔2014〕3号)和《南京市农村综合改革(2014—2015年)任务分解》(宁委办发〔2014〕22号)要求,加快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促进农村综合改革不断深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重要意义 
    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是中央在新形势下为全面深化农村改革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部署,各级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深刻领会中央、省、市有关要求,充分认识加快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重要意义。一是深化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的内在要求。激发农业农村发展活力,必须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加快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有利于更大范围内实现农村产权顺畅流转,促进资源优化配置,实现效益最大化和效率最优化。二是实现农民权利的重要途径。加快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充分发挥其价格发现、价值实现功能,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资产股份等财产物权自由流动,有利于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空(闲)置住房等资产的激活利用、增值增收,拓宽农民财产性收入渠道。三是促进城乡要素平等交换的有效载体。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有利于实现农村产权交易公开、公平、公正、规范运行,促进城乡生产要素自由流动,逐步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
    二、准确把握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基本原则
    学习借鉴先行地区成功经验,积极争取各方支持,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积极稳妥推进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具体把握以下五项原则:
    ——依法规范。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规章制度,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积极预防和杜绝违法腐败行为的发生。
    ——因地制宜。根据本地区工作基础和市场发育程度,突出地域特点,打造品牌特色,积极在机构设置、场所建设、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式等方面,做出符合实际需求的探索。
    ——积极稳妥。在明晰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的基础和前提下,加强和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纠纷调解和仲裁体系建设,防止和及时处理流转交易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科学评估。建立科学的资产评估制度,集体产权的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作为依据,在资产处置前进行科学的评估、订立流转交易参考价,防止村居自行定价;资产评估机构需具备相关资质。
    ——民主协商。涉及集体资产资源的流转交易,要严格履行民主决策程序,任何镇街、村居和个人不得违规处置集体资产资源。
    三、明确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目标步骤
    (一)建设目标
    各区可依托现有交易平台,组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指导镇街设立交易中心,逐步建成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和市、区、镇街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2014年2个区、15个镇街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基础上,2015年,5个区、40多个镇街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并筹备组建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二)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14年1月至6月)。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确定总体建设目标任务和试点区、镇街名单,高淳区级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挂牌运行。加强领导、健全机构、动员部署,为启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做好准备。
    第二阶段:试点推广阶段(2014年7月至12月)。
    7—9月,总结借鉴试点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经验,鼓励各区根据自身实际,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探索市场化运行模式。制定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实施意见,组织研发与试用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化管理系统软件。试点区和镇街做好机构搭建、人员招聘、制度建设、业务培训、场地建设等准备工作。
    10—12 月,指导试点区、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挂牌运行,总结试点推广经验,健全完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配套政策体系,筹划全面推开工作部署。
    第三阶段:全面推开阶段(2015年1月至10月)。指导区、镇街建设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成全市统一的网络体系和市、区、镇街三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 
    第四阶段:总结评估阶段(2015年11月至12月)。组织检查评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成效,总结经验并进一步完善提高。
    四、统一设置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组织架构
    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采取“三级市场(市、区、镇街)、两级交易(区、镇街)”模式,建立统一的网络管理体系,实现市、区、镇街三级市场的有效联动。
    1.统一市场名称。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称为“南京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各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称为“南京市XX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各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称为“南京市 XX区 XX镇(街道)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
    2.统一机构性质。我市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是经各级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市级放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镇街应依托农经站(资产办)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原则上不新建办公场所。已组建公共资源交易站实现产权交易职能的街镇,可增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牌子。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中心)应配备必要的工作人员,确保有人员办事。
    3.统一信息平台。组织研发集信息发布、交易规则、交易鉴证、综合查询、统计分析、多级联动为一体的综合性信息化平台,完善升级后推广至全市。 
    4.统一监督管理。市、区两级政府要成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承担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等方面职责,负责对市场运行进行指导和监管。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主要负责全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发布、统计分析、交易监管、业务指导、技术培训等工作;各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主要负责为本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发布、组织交易、交易鉴证等服务,对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主要负责报送和发布本镇街区域内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信息,开展区域内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各区联合农业、国土、住建、财政、水利、科技、物价、工商、税务、金融机构等相关部门,按照职责权属,设立市场服务窗口,提供资格审查、签约鉴证、变更登记等系列配套服务。各区农经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农村集体“三资”监管工作。探索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行业协会,充分发挥其推动行业发展和行业自律的积极作用。
    五、严格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运作模式
    (一)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机制。市及各区要建立完善交易规则、交易办法、交易程序和交易价格形成机制,探索研究资产评估、登记鉴证、争议处理、资金结算、收费管理等一系列制度和办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应采取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现场拍卖、招投标等方式进行。农村集体资产资源流转交易必须进入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进行流转交易;同时,鼓励农民个人产权进场流转交易。
    (二)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品种。我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开展的交易品种,主要包括:农户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村集体“四荒”使用权,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农村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农村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农业类知识产权,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农村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各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确定交易品种,条件成熟后再逐步扩大交易范围。现阶段通过市场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不涉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依法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承包权。
    (三)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程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活动中,转出方、转入方可直接登录相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信息平台申请产权交易。各级职能部门要按照职责归属,对交易申请进行审核。集体资产转让价格,以有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值为参考;转让价格低于评估值的,应当经集体产权所有者同意,方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交易达成意向后,需签订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合同,经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审核、登记后出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凭证》;有关职能部门依法办理产权权属变更登记。交易过程中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申请调解;也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申请仲裁或依法提起诉讼。
    (四)规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权限。我市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按照地域归属开展流转交易活动,并限定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权限。各区可结合当地实际,设置一定的流转交易限额标准。限额标准以下的流转交易在镇街农村产权流转交易中心进行;限额标准以上的流转交易或涉及两个镇街以上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由镇街审核,进入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所进行。
    六、切实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有序推进。设立市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联席会议,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委农工委、市财政局、农委、国土局、住建委、编办、科委、水利局、工商局、政务办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日常事务由市委农工委负责;各区、镇街相应建立组织领导机构和工作推进机制。各区党委、政府作为实施主体,要切实做好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组织推进工作;市相关职能部门做好指导协调。通过上下同心、部门协作,形成整体合力,有序推进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保证市场正常运转。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为了更好地保障农民权益,扶持农业发展,推动实现农村资源资本化、财富化,提高农民财产性收入。市、区财政应提供必要的开办经费,并保障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正常运转,不得增加农民负担和村级负债。
    (三)加强政策宣传培训,提升市场运转能力。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加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的政策宣传,让广大群众理解政策、掌握政策,并积极主动参与到市场流转交易中来。要规范工作程序,加强相关人员业务培训,有效提高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工作的监督管理和服务能力。注重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借鉴其他地区先进经验,不断总结市场建设的典型做法,持续提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运转能力。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                        2015年2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