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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年1月南京统一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新农合”将成为过去式
发布时间:2018-05-14     浏览次数:     来源:

510日下午,南京市委市政府召开的例行新闻发布会,解读《南京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凤凰网江苏了解到,20191月起,南京实行全市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真正实现覆盖范围、筹资政策、待遇保障、医保目录、定点管理和基金管理的六统一

总体待遇不降低,整合30多项政策待遇差异

南京市原居民医保2007年建立,覆盖六城区居民,参保122万余人,由市人社局负责组织实施。原新农合2003年建立,覆盖栖霞、雨花台两区的部分居民和新五区居民,参合171万余人,由市新农合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两项制度历经十多年的发展,为南京城乡基本医疗保障事业做出了积极贡献,但两项制度分头发展、管理分割,两项制度之间、七区原新农合制度之间,缴费标准、保障待遇、医保目录、定点管理等差异较大,重复参保、重复建设问题凸显,人民群众要求城乡一体化的诉求和愿望日益紧迫。

《办法》遵循坚持城乡统筹、保障公平,坚持保障适度、总体待遇不降低,坚持保基本保大病相结合三大原则。按照上述原则,对梳理出的30多项政策待遇差异进行整合,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原两项制度合理化政策就高优化。30 多项政策中有近20项差异化政策,在综合测算后拟全部统一就高设置,如统一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三个目录范围; 统一住院、血友病门诊、精神病门诊等保障待遇; 增加生育产前检查及住院分娩保障待遇; 提高统一基金支付上限并建立连续缴费年限激励机制,同步统一大病保险政策待遇等。

二是部分群体针对性倾斜精准保障。拟保留并统一80岁以上老人门诊、住院倾斜政策; 重大疾病及基层部分手术医疗费用定额结算政策; 艾滋病免费用药等。以及前期已实施的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等9 大类困难人员参保缴费给予全额补助,并实施大病保险倾斜政策。

三是差异较大政策综合平衡弥合差异。重点整合了老百姓感受最直接的三项门诊政策: 统一门诊统筹待遇,保障日常多发病的门诊医疗费用。建立门诊高费用补偿政策,在门诊统筹待遇基础上,对高额门诊医疗费用进行进一步的补偿。提升门诊大病待遇,重点保障恶性肿瘤、血透、腹透等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在原城镇居民医保门诊大病病种基础上,将血友病纳入门诊大病保障范围,增加再生障碍性贫血、系统性红斑狼疮病种待遇。

城乡居民看病新变化:参保范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

此次整合完成后,参保范围覆盖城乡所有居民,不再区分城镇和农村户籍,除职工医保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包括出括老年居民、其他居民、学生儿童、在校大学生等,执行分类分档门缴费,体现权利义务对等。

与职工医保实行统一目录范围,新增361种高费用药品

参照城镇职工医保,统一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诊疗服务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特别是国家新增包括肿瘤靶向高费用药等361种药品,对原新农合人员来说,药品从1000 余种扩大到近3000种,保障品种与范围显著加大。

高费用补偿和门诊大病待遇可同时享受

重新规划门诊保障体系,即以门诊统筹保基本、门诊高费用补偿做补充,门诊大病保大病,同时增加门诊精神病等病种政策,保障居民各层次门诊医疗保障需求。特别是门诊大病政策,在原城镇居民新增三类病种,原新农合人员实际保障水平大幅提高,预计实际报销比例将提高15-40个百分点。

住院待遇水平总体提高

原七区新农合住院政策主要向区内基层医疗机构倾斜,市区三级医疗机构在报销比例及可报范围上相对较低,整合后住院保障待遇将普遍提高。经初步测算,各级医疗机构的实际报销比例将平均提高15个百分点左右。

实施统一大病保险制度,不设报销上限

大病保险制度是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重要补充。此次,市政府办公厅同步出台《关于统一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8] 52),在全市城范围内实施统一的大病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职工医保、城乡居民医保所有参保人群。在已享受城乡居民门诊大病和住院待遇、职工医保门诊特定项目和住院待遇基础上,所发生的自付的医疗费用在起付标准2万元以上部分,大病保险支付50%-70%60%-80%,不设报销上限。

加大大病保险对困难群体的保障力度。通过减低起付标准、提高报销比例的方式,提高大病保险对城乡困难人群的精准保障。建立部门联动机制,实现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民政医疗救助保障待遇有效衔接,同步结算。

就医就诊更加方便快捷,定点医院数量增加至1000余家

整合后,原新农合与原居民医保定点医院全部纳入医保定点,定点医院数量增加至1000余家,遍布全市城乡各个街镇、社区(),参保人员就近就便就医就诊,也可在全市范围内实行首诊转诊,并享受即时刷卡就医结算等便民服务。